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量: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及寒假期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56号)及我校《关于做好2020年寒假期间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寒假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实验室(中心、平台)、工程训练中心、研究院(所)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活动。尤其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点,如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规范存放使用,强化安全管控。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特别要加强假期开放运行实验室的导师及留校做实验学生的安全教育,认真部署假期的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3.研究生导师、本科生实践实习指导教师要履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学生实验、实践和实习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4.严禁在实验室进行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在实验室使用暖风机等取暖设备,严禁在实验室饮食、聚餐、留宿等。
5.加强实验室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寒假期间实验室使用要有专人负责,全时监督、全程管理、全面巡查,确保实验室运行规范、安全有序。
6.寒假不使用的实验室要关好水、电、气,锁好门窗,清理危险化学品和有害废物废液,做好一切安全防患措施,确保安全度过寒假。
7.做好寒假实验室继续使用的登记备案工作。寒假确因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实验室的,填写《温州大学2020年寒假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于2020年1月6日前报备案。茶山校区实验室报实验教学中心报备,研究院实验室向激光研究院报备。
8、各实验室(中心、平台)、工程训练中心、研究院(所)在1月4日前完成实验室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活动,做好安全自查记录,并提交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含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至实验教学中心。
联系人:实验教学中心(南校区6A305)邱辉,电话:18267819309、短号589309,电子表格发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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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